法律随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另一方能否追回房产呢。这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具体到房产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且对卖方已婚的事实或者共有情况不知情,法院通常会认定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未能追回房产的另一方配偶只能向擅自出售房产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房产。如果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配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产。
在重庆两江新区,重庆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应当将共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被擅自处分的风险。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核实出卖人的婚姻状况和房屋的共有情况,要求共有人共同签署买卖合同。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