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返回

法律随笔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解读

2026-01-09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第八条中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及连带责任的规定,在法律实务中不仅有效,而且近年来被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应用

下面这个表格,梳理了核心的责任规则,可以帮助你快速了解:

 

 

责任主体 具体责任 主要依据
用人单位 (如直接雇佣工人的分包公司) 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103号文件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 对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在用人单位不支付时,需共同负责。 103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
违法的承包人 (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建筑公司) 对转包、分包后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最高法典型案例-
-

⚖️ 实务中的应用与强化

103号文件的规定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不仅被直接适用,其精神内核还被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