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经营一家公司,一名销售骨干离职跳槽去了竞争对手那里,还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和报价单。老周发现后,公司客户被大量挖走,损失惨重。老周很气愤,这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泄露商业秘密到底要不要担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事项。
客户名单和报价单若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并提供给竞争对手,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老周完善公司的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对客户名单等采取保密措施,发现泄露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侵权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