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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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业务员越权代公司签合同,公司要担责吗

2026-10-03

老周在渝北区经营一家公司,一名业务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公司名义和客户签了一份大额合同,还盖了公司的合同章。如今合同履行出了问题,客户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老周很困惑,这业务员越权代公司签合同,公司到底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无权代理的后果。

业务员以公司名义签合同,若持有公司的合同章或者介绍信等,足以让客户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老周的公司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之后再依法向越权的业务员追偿。

建议老周规范公司的印章管理和授权制度,明确业务员的代理权限,发现越权签约后及时固定证据,先厘清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必要时依法处理,同时向越权签合同的业务员追偿损失,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