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经营一家公司,收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货款,到期后去银行提示付款,却被告知付款人账户没钱,票据被拒付了。老周很着急,这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到底该如何追索。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老周持有的票据到期被拒付,依法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且这些债务人对老周承担连带责任,老周可以依法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主张票据权利。老周应当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拒付证明并及时行使追索权。
建议老周保留票据原件和银行出具的拒付证明,厘清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等情况,及时向票据债务人发出追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维护自身票据权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票据追索,票据纠纷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