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经营一家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把一笔货款错转给了另一家不相干的公司。老周发现后连忙联系对方,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老周很着急,这公司错付的款项,到底能不能要回。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情形除外。
对方收到老周公司错付的款项,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老周依法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这笔错付的款项。对方不能以钱已入账,已经使用等理由拒绝返还,拒不返还的,老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
建议老周保留转账凭证,错付的说明和与对方沟通的记录,证明款项系错付,先与对方协商返还,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不当得利,错付款项追回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