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通知时间比章程规定晚了两天,但该到的股东都到了,决议也顺利通过。事后有股东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决议。老周很困惑,这公司决议存在轻微瑕疵,到底能不能不予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老周公司股东会仅通知时间稍有延迟,属于会议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可以不予撤销。老周可以据此抗辩,维护决议的效力,避免因轻微程序问题导致决议被推翻。
建议老周收集股东会的通知记录,签到记录和表决结果,证明瑕疵轻微且未影响决议实质,对提出撤销主张的股东说明情况,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应诉,主张决议仅有轻微瑕疵,不应被撤销。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会程序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