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收货时没仔细检验。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找卖方索赔,卖方却以超过质量异议期为由拒绝。老周很困惑,这买卖合同中,买方超过质量异议期到底还能不能索赔。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老周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检验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依法可能被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丧失向卖方主张质量瑕疵责任的权利。但若货物存在隐蔽瑕疵,或者卖方明知货物有质量问题,老周仍可能依法主张相应的权利。
建议老周收集买卖合同,收货记录和质量问题的证据,厘清是否存在质量异议期的约定及是否逾期,判断质量瑕疵是否属于隐蔽瑕疵,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卖方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买卖合同,质量异议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