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委托一家公司处理一批重要事务,对方却在未告知老周的情况下,把事情又转交给了别人处理,结果出了差错,给老周造成了损失。老周很气愤,这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擅自转委托,损失到底该谁担。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老周的受托人在未经老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委托,依法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实际处理事务的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老周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受托人赔偿,受托人不能以事务已转出去为由推卸责任。
建议老周保留委托合同,转委托的证据和损失凭证,证明受托人擅自转委托且造成损失,先与受托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委托合同,转委托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