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经营生意,把一批货物存放在一家仓库,签订了仓储合同。后来仓库保管不善,货物受潮发霉,损失不小。老周找仓库索赔,仓库却推说这是货物自身问题。老周很困惑,这仓储合同中,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到底要不要赔。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了仓储合同的保管义务。
老周与仓库之间形成了仓储合同关系,仓库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在储存期内受潮发霉,若系仓库保管不善所致,仓库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货物自身问题为由一概推脱,除非能够举证证明。
建议老周保留仓储合同,入库单,货物毁损的证据和损失评估材料,厘清货物毁损的原因和责任,先与仓库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仓库作为保管人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仓储合同,保管物毁损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