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通过了分红决议,约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可决议作出后,公司却迟迟不把钱发下来,一拖再拖。老周等着这笔钱用,心里很着急。老周很困惑,这公司分红决议通过后不履行,股东到底能不能起诉。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分红决议作出后,公司负有按照决议向股东支付利润的义务。公司迟迟不履行,老周作为股东依法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分红决议支付应分配的利润,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的,老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建议老周收集分红决议和公司未履行的证据,证明公司已作出分红决议却迟迟不支付,先向公司书面催告,明确要求按决议支付利润,公司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支付分红款及逾期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利润分配,股东分红权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