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孙在渝北区与朋友合伙开公司,因为不方便露面,老孙出了真金白银,却让朋友登记为股东,自己当起了幕后出资人。后来公司发展好了,朋友却翻脸不认人,说股权是自己的。老孙很困惑,这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股权到底归谁。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作出规范。
老孙出钱让朋友登记为股东,属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对外,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名义股东通常被认定为公司股东,老孙作为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对抗公司,但老孙与朋友之间的代持约定对内有效,老孙可以依法主张投资权益。
建议老孙保留出资凭证,代持协议和与朋友的沟通记录,证明自己实际出资及双方真实约定,先与朋友协商确认股权归属,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并办理股权变更,必要时固定公司经营的相关证据。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