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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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提前缴纳

2026-10-05

老马在渝北区给一家公司供了货,货款却一直收不回来。老马起诉后才发现,这家公司的股东都是认缴出资,出资期限还远没到,账上根本没钱。老马很困惑,这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到底能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

老马作为债权人,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有权要求那些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股东不能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对抗老马,认缴期限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依法可以加速到期。

建议老马保留与公司的合同,对账单等债权凭证,查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和股东的认缴出资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提前缴纳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务清偿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