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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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是否有效

2026-10-05

老朱在渝北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老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为一家朋友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后来朋友还不上钱,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老朱很困惑,这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到底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依法应当依照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对外担保,属于越权代表。老朱需要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若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越权,担保可能对公司有效,反之老朱可以主张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建议老朱核查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和决议情况,固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证据,厘清债权人是否善意,及时向债权人说明情况,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主张越权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对外担保,越权代表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