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胡在渝北区的公司,两个股东各占一半股份,最近经营决策上闹得不可开交,股东会开不成,公司停摆大半年,损失越来越大。老胡觉得这样拖下去不是办法。老胡很困惑,这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到底能不能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老胡的公司股东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属于公司僵局。老胡作为持有相应表决权的股东,在穷尽其他解决途径仍无法化解僵局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建议老胡先尝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化解僵局,保留股东会无法召开的证据和公司亏损的记录,其他途径确实无法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并依法启动清算程序。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僵局,公司解散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