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郭在渝北区的公司,一位董事私下另外开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还把老郭公司的客户拉了过去,抢了不少生意。老郭发现后很气愤。老郭很困惑,这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收益归入作出规范。
该董事未经报告和决议,私下经营与老郭公司同类的业务,属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其因此获得的收入依法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郭作为股东可以依法督促公司追责。
建议老郭收集该董事另设同类公司,抢占公司客户的证据,通过公司向该董事主张将违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并赔偿损失,公司怠于追责的,老郭作为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竞业禁止,忠实义务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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