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何在渝北区给一家公司供了货,货款还没结清,那家公司就悄悄注销了,也没有通知老何申报债权。老何找上门,才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老何很困惑,这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股东到底要不要担责。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清算责任作出规范。
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侵害了老何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若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债权受损,老何依法可以要求相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不能以公司已注销为由逃避债务。
建议老何保留供货合同,送货单和对账单等债权凭证,查明公司注销的情况和股东信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的股东或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注销,股东清算责任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