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林在渝北区与一家一人公司做生意,对方欠下货款不还。老林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的钱和老板个人的钱混在一起,公司账户和老板个人账户随意转来转去。老林很困惑,这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混同,老板到底要不要连带担责。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一人公司的老板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林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老板对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老板不能以公司是独立法人为由推脱。
建议老林保留与公司的合同,对账单和欠款凭证,收集公司财产与老板个人财产混同的证据,如资金往来记录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老板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维护自己的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