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罗在渝北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形下,以公司名义签下一份巨额采购合同,事后老罗觉得这笔交易对公司明显不利,不想认账。对方却坚持要公司履行。老罗很困惑,这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对公司到底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公司法》第十一条对法定代表人行为作出规范。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善意。若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通常对公司有效,反之老罗可以主张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建议老罗核查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收集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越权的证据,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越权订立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效力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