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郑在渝北区给一家公司供了货,货款还没结清,那家公司就一分为二,分立成了两家新公司。老郑去讨债,两家新公司却互相推诿,都说债务应该对方还。老郑很困惑,这公司分立,分立前的债务到底该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对公司分立作出规范。
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老郑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承担全部债务,被要求清偿的公司清偿后,可以按照分立协议向另一家追偿,两家公司不能互相推诿。
建议老郑保留供货合同,对账单等债权凭证,查明公司分立的登记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将分立后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分立,债务承担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