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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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如何维权

2026-10-06

老曹在渝北区出资让朋友代持了某公司的股权,自己当幕后实际出资人。没想到朋友背地里把股权转让给了别人,还办理了变更登记。老曹发现后,钱和股权眼看都要落空。老曹很困惑,这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到底该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若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善意,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老曹可能难以追回股权,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若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老曹可以主张处分行为无效,恢复自己的股权权益。

建议老曹保留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和名义股东擅自转让的证据,查明受让人是否善意及支付对价情况,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处分无效或者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代持,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