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华在渝北区给一家公司供了货,货款还没结清,那家公司就解散清算,然后注销了。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压根没有通知老华申报债权,等老华知道时,公司已经注销。老华很困惑,这公司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到底要不要担责。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老华是公司的已知债权人,清算组依法应当书面通知老华申报债权。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老华未获清偿的,老华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公司已注销就自认倒霉。
建议老华保留供货合同,对账单等债权凭证,查明公司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程序情况,固定清算组未通知自己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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