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魏在渝北区的公司增资时,有个股东用一套设备作价入股,说值好几百万。可老魏事后发现,这套设备根本没经过评估,实际价值远低于作价金额。老魏很困惑,这公司增资未依法评估作价,这笔出资到底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进行评估。
股东以设备作价出资,依法应当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老魏作为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认定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其依法补足出资。该股东不能以已经作价入股为由规避补足义务。
建议老魏收集该股东以设备出资的资料,查明设备是否经过评估及其实际价值,先要求该股东依法补足出资差额,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补足。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增资作价,股东出资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