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陶在渝北区的公司,董事会在未通知部分董事的情况下召开会议,还就一项重大投资作了决议。老陶得知后很气愤,认为会议程序严重违法。老陶很困惑,这董事会决议程序严重违法,股东到底该如何救济。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作出规范。
董事会未依法通知董事即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属于会议召集程序严重违法。老陶作为股东,依法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若存在表决权比例未达到等情形,还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
建议老陶收集董事会会议通知,签到表和决议文件等证据,厘清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况,及时在六十日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该董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和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会决议,决议撤销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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