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姜在渝北区持有某公司部分股权,最近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把一块核心资产转让出去,老姜坚决反对,可反对无效。老姜觉得公司这么干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想退出。老姜很困惑,这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异议股东到底能不能请求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情形作出规范。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属于影响股东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老姜作为投反对票的股东,依法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公司不能无视老姜的异议,强留老姜继续承担经营风险。
建议老姜保留股东会决议和自己投反对票的证据,固定公司拟转让财产属于主要财产的证明,先与公司协商合理的回购价格,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转让主要财产,异议股东回购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