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跳槽到了一家更好的公司,谈好了薪资,约好了入职时间。结果前东家迟迟不开离职证明,新公司HR打电话催:「没有离职证明我们没法给你办入职手续啊。」小李夹在中间,两头受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不是公司「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离职证明上能写什么不能写什么,法律也有约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能在上面写「此员工表现差」「因违纪被开除」等负面评价——除非这些内容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
如果公司就是拖着不给,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给出了答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因为你拿不到离职证明而错失新工作了、新工作推迟入职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实操建议:先书面催促前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保留好沟通记录。如果前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损失。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