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姐两年前跟丈夫离了婚,本以为从此清静了。最近却收到法院传票——有人起诉她,要求她跟前夫一起还一笔五十万的借款。周姐懵了:我压根不知道这笔钱,为什么离婚了还要我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条款。这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笔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比如五十万明显不是买菜、交水电费这种开销,那债权人就得证明这笔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上。证明不了的,就属于借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还的义务。
周姐需要做的,就是向法院说明:这笔借款她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认可,金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开销,而且她也不知道这笔钱拿去干什么了。她不需要证明钱没花在家里,而是债权人需要证明钱确实花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中。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丈夫欠的是赌博债务。这一点民法典也明确了——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不管是个人债还是夫妻债,合法的本就不存在。
离婚后的债务问题让很多人担惊受怕。记住一句话:不是所有婚内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保护不知情的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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