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哥请朋友去餐厅吃饭,点了一条清蒸鲈鱼。吃了一口,突然嗓子一阵刺痛——鱼刺卡住了。去诊所取不出来,又转到医院用喉镜才夹了出来,前前后后花了两千多。找饭店要说法,老板摊手:「鱼本来就有刺,你自己吃的时候不小心,关我什么事?」
这个问题要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说起: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作为餐饮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的边界在哪里?吃鱼被刺卡住,和「鱼本身有刺」这个客观常识要放在一起衡量。
如果鱼刺是正常大小、一般成年人吃鱼应当能注意到的,饭店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鱼有刺是生活常识,顾客自己负有注意义务。但如果饭店在菜品处理上存在明显过错——比如做鱼丸没有把刺剔干净、宣传「无刺鱼」却有刺、给老人或小孩提供了未去刺的鱼——那饭店的责任就比较大了。
另外,事发后饭店有没有积极救助,也影响责任划分。如果顾客被卡住后饭店不帮忙叫急救、不配合提供监控,导致损害扩大,饭店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要承担责任。
一句话总结:不是吃了鱼卡了就能找饭店赔。关键在于饭店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提醒义务、菜品处理有没有明显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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