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姐和老公闹矛盾回了娘家,两个月后回来发现:家里钥匙打不开门了。一问才知道——老公趁她不在,把两人婚后一起买的房子卖给了别人,房子已经过户了。
这套房子能不能要回来,关键看买房人是不是"善意"的。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出售是越权行为。
但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可能保护买房人:如果买房人不知道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证上只有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且办完了过户登记——那么买房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老婆不能追回房子,只能向老公索赔。
如果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买房人不可能不知道是共同财产,这时候买房人不是"善意"的,老婆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把房子要回来。所以——房产证上写不写两个人的名字,差别大了去了。
重庆婚姻家事律师提醒:婚后买的房子,不管写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名字,法律上都是共同财产。但在对外效力上,只写一个名字确实增加了被擅自处分的风险。建议婚后购置的重大财产(房屋、车辆)尽量登记为双方共有,给自己多一层保障。
律师建议: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能否追回取决于买房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房产证仅有出卖方一人名字、买家价格合理且已过户,可能无法追回,只能向擅自出卖一方索赔。建议共有房产登记双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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