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家的两个儿子为了争遗产闹了多年。大儿子为了多分财产,竟然伪造了一份父亲的遗嘱。事情败露后,他不但没多分到,连原本应得的份额也丢了个精光。 这就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威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或篡改或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做了这些事就绝对丧失继承权。前三项属于「绝对丧失」—一旦实施了就没有回头路。而后三项属于「相对丧失」—如果被继承人后来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继承权可以恢复。
这个「宽恕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尊重,把最终选择权交给了被继承人本人。 重庆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时发现,很多人对这条规定并不了解,直到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已经失去了继承资格。
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就网开一面。如果你正在面临继承纠纷,建议尽早咨询继承律师,搞清楚自己的权利状态,别等到上了法庭才后悔莫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