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入住五年了,一直没有业主委员会。热心业主多次发起筹备,但每次都在各种环节卡住——要么物业不提供业主名册,要么街道办以"条件不成熟"为由推脱,要么筹备过程中突然冒出各种"小问题"导致流程搁置。
"法律说了业主有权成立业委会,为什么实操中这么难?"业主们很无奈。
《民法典》第277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注意措辞——"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这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人情。如果街道办以各种理由推诿、变相阻挠,业主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同时,物业公司阻挠业主依法成立业委会的行为,本身也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律师建议:成立业委会是场"持久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第一步,推选几位有责任心、有时间的业主作为筹备核心。第二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规定走正规流程,每一步都留书面记录。第三步,遇到无理阻挠,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并保留证据。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业委会成立纠纷,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专业房产物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