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发现,物业在小区架空层偷偷建了一排商铺租了出去,还在公共通道上划了停车位收费。这些事业主全不知情,收的租金和停车费也没见贴出来公示过。业主问物业,物业理直气壮:"日常管理需要创收,不然钱从哪来?"
业主们很不爽:公共区域是我们全体业主的,凭什么你拿去赚钱还不告诉我们?
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271条也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翻译成大白话:架空层、公共通道、电梯间——这些业主共有区域产生的租金、广告费、停车费,扣掉合理的管理成本后,剩下的全部属于全体业主,物业一分钱都不能私自拿走。
物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就擅自出租共有部分,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开所有收益账目、返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全部收益,并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物业拒不履行,业主可以起诉到法院。
业主们可以先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委托业委会出面交涉,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
自己的地盘产生的收益,不能全进了别人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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