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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的债另一方要还吗——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发布时间:2026-08-07

张女士和丈夫结婚八年,感情逐渐破裂准备离婚。让她崩溃的是,丈夫在整理财务时突然坦白:这几年他偷偷在外面借了几十万,拿去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全部亏掉了。张女士急了:这钱她一分没花,甚至根本不知情,离婚时她也要还一半吗?

这是一个典型问题:夫妻一方单独欠的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给出了明确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在后半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打个比方,你配偶平时买菜、交水电费、给孩子交学费借的钱,这叫"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使你没签字,也属于共同债务。但配偶自己出去借几十万做生意、赌钱、胡乱消费,而这些钱根本没有用于家庭,这就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算共同债务。

但这里有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债权人需要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否则只能找借款方个人追偿。所以张女士这种情况,如果她能证明自己不知情、钱也没用于家庭,她大概率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警惕:离婚前一方突击对外大额借款。这类债务如果在离婚后才暴露出来,另一方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比如证明婚姻期间家庭收支正常、没有大额支出需求、借款方将钱用于个人挥霍等——以备可能需要面对的诉讼。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涉及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例情节仅为普法说明,不代表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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