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应聘进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做设计师,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他每天加班加点,周末也随叫随到。结果试用期最后一周,HR通知他:公司觉得你不适合这个岗位,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试用期嘛,没有补偿。小周心里憋屈——试用期就是公司想开就开的"自由期"吗?
答案是否定的。试用期不是"免赔金牌",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要合法理由,否则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注意这里的关键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口头一句话"你不合适"就把人开了,要有证据。
录用条件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最好在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书中写明:比如完成多少工作量、通过什么考核、取得什么资质等。如果录用条件模糊不清,公司是很难证明你"不符合"的。实践中,很多公司入职时没有明确录用条件,试用期结束随口说不合格,这在仲裁和诉讼中站不住脚。
即使公司确实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也要注意程序合法: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过了才说"不合格",不能再用第三十九条解除。
还有一种情况:公司以"经济性裁员""部门撤销"等理由在试用期辞退员工,这就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最后提醒一点:试用期时长是有法定上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不超过六个月。超过法定期限的部分,视为正式劳动期限。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涉及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例情节仅为普法说明,不代表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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