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借给朋友三十万,朋友说拿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做抵押,两人写了张抵押协议还按了手印,老李觉得万无一失。可后来朋友偷偷把房子卖了,新买家办了过户。老李拿着抵押协议去找新买家理论,人家根本不认。这三十万找谁要?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规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便双方签了抵押合同,按了手印,只要没有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依法设立。
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房子被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后,第三人取得的是干净完整的产权,老李不能凭一纸抵押协议要求新买家承担担保责任。老李的债权仍然存在,可以向朋友追偿借款,但失去了以这套房子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庆律师提醒,民间借贷中接受房产抵押的,务必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两江新区律师建议,不要因为对方是熟人就省掉登记这一步,法律保护的是依程序办事的人,而不是仅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的人。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情形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