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三年前给朋友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债主一直没找他。如今债主突然起诉,要求老孙替朋友还钱。老孙纳闷,事情都过去这么久了,自己还要负责吗。
这涉及保证期间的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债主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老孙承担保证责任,老孙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之后再来主张,老孙可以提出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无需再替朋友还钱。这是担保人重要的自我保护武器。
建议做担保的人,务必留意保证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债主未主张,要及时固定相关时间证据。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担保被追偿的情况,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判断保证责任是否还在,如何抗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