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借给生意伙伴五十万,到期后对方一直拖着不还,还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儿子,说是赠与。老吴眼看着对方名下没了财产,自己的钱要打水漂,急得不行。
老吴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债务人把房子无偿赠与儿子,导致自己没了偿债能力,明显影响了老吴的债权实现。老吴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笔赠与,把房子恢复到债务人名下,再申请执行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建议老吴尽快收集借款凭证和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及时起诉。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