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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要分我的住房公积金,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6-08-14

小陈和妻子闹离婚,妻子提出要分割小陈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小陈不理解,公积金不是自己的吗,离婚还要分出去。

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虽然专款专用,但婚姻期间缴存的部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妻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陈缴存的公积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实践中,对于未到提取条件的公积金,通常由获得公积金的一方,按对方应得的份额折价补偿,而不是直接提取现金分割。

建议小陈厘清婚前和婚后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婚姻期间的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明确公积金等特殊财产的分割方式。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