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和妻子结婚十多年,两人白手起家,妻子名下开了一家公司,股份都在她一个人名下。如今闹离婚,老刘提出要分割公司的股份,妻子却说是她个人打拼的,与老刘无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妻子名下公司的股份如果是在婚后出资取得,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公司股份的分割有其特殊性。因为涉及其他股东,实践中通常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股份的价值和归属,协商不成,可以由持有股份的一方按评估价值补偿对方,或者依法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处理,不能简单地直接平分股份。
建议老刘收集公司出资,经营情况的证据,必要时委托评估股份价值。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离婚公司股份分割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股份分割的具体方式。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