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前年贷款买了套期房,眼看交房日期过了半年,工地却彻底停工,开发商也联系不上。陈先生每个月还要还着房贷,房子却遥遥无期,心急如焚。
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陈先生的维权途径主要有几种:一是主张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二是催告后仍无法交房的,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三是关注项目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解除合同后,与银行的贷款关系也要依法处理。
建议陈先生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停工证据等,及时咨询专业意见,选择最有利的维权路径。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烂尾楼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购房者维权的法律途径。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