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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借钱,公司要还吗
发布时间:2026-08-16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公司名义向朋友借了一百万,还盖了公章。事后公司发现,认为这是张某的个人行为,拒绝还款。出借人急了,这笔钱到底该谁还。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通常会被认定为公司的行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

只要借款合同上有公司公章,且出借人没有与张某恶意串通,公司原则上要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张某是否越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追偿。所以,公司想以不知情为由推脱,通常难以成立。

建议公司完善公章管理和法定代表人权限约束,出借人在出借时也应审查借款人的权限和用途。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法定代表人越权借款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明确责任的归属。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