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给朋友的一笔借款做了担保。几年过去了,债权人一直没找债务人要钱,反而突然找老周,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老周觉得,债权人自己怠于追讨,凭什么现在找自己。
担保责任并非没有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老周要看自己属于哪种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期间是否已经经过。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老周的保证责任就得以免除。所以,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确实可能导致担保人免责。
建议老周核实保证合同的约定,确认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据此判断自己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担保责任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判断保证期间是否已过。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