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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还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6-08-18

何先生五年前给朋友的一笔借款做了担保,约定担保到借款还清为止。如今朋友还不上钱,出借人找到何先生,要他承担保证责任。何先生纳闷,都过去这么久了,自己还要担责吗。

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叫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何先生约定担保到还清为止,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通常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如果出借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何先生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就会消灭,何先生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何先生核清保证期间的起止和出借人是否在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据此判断是否免责。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保证责任争议,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判断保证期间是否已经经过。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