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设立时,一位股东用一项专利作价出资,后来发现这项专利估值严重虚高,实际价值远低于作价。其他股东提出,这位股东应当补足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应当依法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如果专利作价明显高于实际价值,构成出资不实,该股东应当在虚高的差额范围内补足出资,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议公司对非货币出资严格评估,保留评估报告;发现高估的,及时要求相关股东补足。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不实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