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郝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了大额合同,公司事后才知道,这合同算不算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的,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会受影响。
如果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还签约,就难以认定为善意,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责任。反之,善意相对人则通常可以要求公司履行。
建议公司规范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在章程和内部制度中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对外签约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