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贺和合伙人各持股一半,两人矛盾激化,股东会长期开不起来,公司陷入僵局,经营完全停滞,谁也无法退出。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老贺如果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且公司确实陷入僵局,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及时止损。
建议老贺先尝试协商,股权转让等方式化解矛盾,确实无法解决的再依法诉请解散。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僵局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