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罗发现,公司的几个股东长期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钱却转进了个人账户,公司账上空空如也。债权人讨债时,这些股东却想一推了之。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将公司借款据为己有,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揭开公司面纱。
老罗所在公司的股东用公司名义借款却私吞款项,属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债权人可以要求这些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让他们金蝉脱壳。
建议债权人收集资金流向的证据,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人格混同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