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卢把一批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做担保,如今债务到期,老卢还不上钱,债权人想拿这批股权抵债。可股权又不是现金,该怎么变现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持有老卢质押的股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可以与老卢协议折价受偿,也可以申请拍卖,变卖这批股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可继续向老卢追偿。
建议债权人先确认股权质权已办理登记,与老卢协商折价或变现方案,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实现优先受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质押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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