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鲁所在公司出了两份股东会决议,一份压根没开过会就冒出来,一份开会程序有瑕疵。老鲁想告到法院,却分不清这决议到底算不成立还是算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未召开会议,未进行表决等法定情形的,属于决议不成立;而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者内容违反章程的,属于可撤销决议。
老鲁公司那份没开过会就冒出来的决议,通常属于决议不成立,自始没有效力;而程序有瑕疵的那份,属于可撤销决议,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建议老鲁先厘清决议瑕疵的性质,区分是未开会还是程序违法,再针对性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选择错误而丧失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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