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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个人借款做担保,没开股东会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08-29

老罗在渝北区经营一家公司,大股东擅自用公司名义为自己的私人借款做了担保。后来大股东还不上钱,债主找上公司。老罗慌了,公司要替股东还债吗。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股东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属于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未决议,该担保对公司通常不发生效力,公司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建议老罗核查担保决议是否真实存在,收集股东会未召开,决议未作出的证据,依法主张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担保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